木斗算量

专业、专注、专心

总说明

提要:湖南2014序列定额章节说明

作者:木斗算量

时间:0000-00-00


总说明

--------------------------------------------------------------------------------

一、《湖南省建筑工程计价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计价规范”)的规定,以建设部1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基础,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编制的。

二、本标准作用:

1.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的依据:

2.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指标)、估算指标的基础;

4.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四、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本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实际消耗量与本标准如有差异,经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批准,可以调整。

五、本标准中规定机械操作的项目,实际采用人工操作时也不换算。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六、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其中基本用工,以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缺项部分参考现行定额及实际调查资料计算。

七、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建筑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产品编制。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系指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十、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一、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造成材料或小型构件地面水平运距超过80m者,或发生二次转运者,其费用依据表1规定计算,并对运距计算作以下规定:

1.其超运距按场内材料实际运距减去80m计算;

2.实际运距计算,以取料中心点为起点,以建筑物外围地面使用点、建筑物入口处或材料堆放中心为终点(有垂直运输者,以斜道口或机械吊处为终点)。

表1 材料或小型构件场内二次搬运用工及运输损耗

序号材料名称单位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搬运工(工日)二次运损(%)
运距50m以内运距每超50m
1标准砖千块0.390.060.4
2黏土平瓦、水泥瓦千块0.440.060.4
3砼(煤渣)空心砌块m30.120.020.4
4石棉大波瓦100张0.380.030.4
5大波瓦100张0.810.060.4
6水泥t0.140.030.4
7石灰t0.270.040.5
8石灰膏m30.450.030.5
9m30.160.040.5
10碎(砾)石m30.210.040.5
11毛石、块石m30.20.050.4
12木材m30.1110.01-
13钢筋t0.250.02-
14钢筋砼构件200kg以内/件m30.510.050.2
15钢筋砼构件500kg以内/件m30.610.050.2
16金属材料、铁件(钢筋以外)t0.280.02-
17金属构件t0.210.02-
18成型钢筋t0.240.02-
19金属构件500kg以内/件t0.210.02-
20金属构件1000kg以内/件t0.30.03-

十二、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按表2计算后并入构件工程量内。计算制作损耗时应包括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计算运输损耗时则应包括运输堆放损耗及安装(打桩)损耗。现场就位预制构件不需要运输者,不得计算运输堆放损耗。

表2 预制砼构件制作、运输、安装损耗率

构件名称制作废品率运输堆放损耗安装(打桩)损耗
各类预制钢筋砼构件0.20%0.80%0.50%
预制钢筋砼桩0.10%0.40%1.50%

十三、模板、脚手架材料,包括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四、定额中的锯材是指经过加工的木材,包括板材和方材,未经过加工的指原条或者原木。

十五、挖土机挖土、机械打桩及构件吊装,由于施工场地土质松软,作业机械在铺钢路基箱的条件下操作时,钢路基箱的租赁费、安拆移动费和进(出)场费另行计算。

十六、预制钢筋砼构件及金属构件安装,按机械回转半径15m以内距离计算的,如因施工场地狭小,当构件无法一次运至吊装机械回转半径范围内而造成构件二次搬运时,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机械运转的,按汽车运输1km计算;人工运转的,按表1搬运用工计算。

十七、本消耗量标准砂浆按现场搅拌编制,如采用干混砂浆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1.基坑支护(土钉、锚杆)、砖石砌筑、屋面及防水、室外附属、构筑物等工程对应子目人工乘以0.9系数,机械台班不变。

2.材料消耗量换算:

(1)预拌砌筑砂浆:按消耗量现拌砂浆用量每m3折合1.7t干混砂浆。

(2)预拌抹灰砂浆:按消耗量现拌砂浆用量每m3折合1.65t干混砂浆。

十八、消耗量标准中××以内包括本身,××以外不包括本身。

十九、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的次要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按本标准第二章至第十章中的材料费乘以3%计取其他材料费。+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4.建筑面积的补充规定

4.0.1 入户花园建筑面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以栏杆或栏板的底板结构外边线1.5m以内部分,按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第二部分以栏杆或栏板的底板结构外边线超1.5m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0.2 建筑物首层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按建筑物柱或墙所围尺寸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上一篇:长沙市财用类项目计价问题的意见

下一篇:长沙市财费用类项目计价问题的意见

More Info

  • @room122 Vivamus tincidunt sem eu magna varius elementum. Maecenas felis tellus, fermentum vitae laoreet vitae, volutpat et urna.
  • @room122 Nulla faucibus ligula eget ante varius ac euismod odio placerat.

Enim eiusmod high life accusamus terry richardson ad squid. 3 wolf moon officia aute,

本网站所有产品设计,功能及展示形式,均已受版权或产权保护。 任何公司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部分或全部,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特此声明.

备案号:湘ICP备2022021789号-1

首页   |   特征   |   展示   |   博客   |   联系我们

木斗算量  |    版权所有